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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计财科    点击数:75    发布日期:2009/8/28 9:04:56
 

 

 

 

高港区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危房改造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文教局根据全区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以及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与财政部门商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专项资金。标准按当年的预算文件规定执行。

资金来源:

1.区财政按不低于省规定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标准预算内安排;

2.上级补助资金;

3.其他资金。

第四条  财政局根据各校校舍面积2元/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给学校用于零星维修,直接列入各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其余专项资金由文教局根据全区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以及中小学校校舍维修实际需求,提出安排意见会商财政局后予以执行。

专项资金的申请:每年331日前学校提出本年度需要实施的单个项目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书面报告文教局、财政局。

专项资金的审核:文教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学校申请情况,结合维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轻重缓急讨论审定维修项目并落实所需经费。

专项资金的拨付:财政局、文教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额度,调整并下达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区财政局根据维修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专项资金的审计:区文教局本着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对各校维修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区财政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年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超过10万元的维修项目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累计结余超过年度应安排数可暂停安排下年维修专项资金。

第五条  区文教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区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核实,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我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并上报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七条  各校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建立校舍维修领导机构。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校舍日常安全进行检查,并形成档案。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区文教局。

第八条  区文教局、财政局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维修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单位,不得申请下年度校舍维修专项项资金,并依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教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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